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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借新还旧”,担保人不知情需要担责吗?这个案例提示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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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借新还旧”,担保人不知情需要担责吗?这个案例提示……

“借新还旧”,担保人不知情需要担责吗?这个案例提示……

“检察官(jiǎncháguān),我们终于无债一身轻了!”近日,申诉人何某、牛某专门来到甘肃省庆阳市检察院,当面向该院办案检察官致谢(zhìxiè)。检察官发现,曾经满头白发的何某将头发染黑,看着(zhe)年轻了不少,牛某的脸上也透着轻松(qīngsōng)。

何某、牛某身上的债务,源于一次(yīcì)“帮忙”担保。

2014年(nián)6月,梁某以修建羊场资金周转困难为由,向某信用社借款45万元,并找到自己(zìjǐ)的(de)高中同学何某和自己的继妹牛某提供担保。

2018年10月,截至借款到期梁某仅归还了2500余元,该信用社(xìnyòngshè)遂将三人诉至法院,请求(qǐngqiú)判决梁某归还借款本息,何某和牛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,法院支持了信用社的诉讼请求。因梁(yīnliáng)某无力(wúlì)还款,法院便冻结了何某、牛某的工资账户并先后(xiānhòu)划扣了11万余元,而此时借款本息已高达72.5万余元。

“梁某借款后从未修建过羊场,也没人看见过他养羊。”拿到判决(pànjué)后,何某、牛某对梁某借款的真实用途产生(chǎnshēng)怀疑。

2021年12月,何某无意中发现,梁某的(de)个人信用报告中有两笔借款(jièkuǎn)金额高度一致,且前一笔贷款的归还时间(shíjiān)与后一笔贷款的出借时间仅差一天。在二人反复追问下(xià),梁某终于承认,这次借款被用于归还2011年6月欠下的45万元信用社旧贷。

根据相关司法解释,对于借款(jièkuǎn)双方约定的“借新还旧”,若保证人不(bù)知情便不承担保证责任。2022年1月,何某、牛某向法院申请(shēnqǐng)再审。再审期间,二人让梁某出具了保证人对转贷担保不知情的相关情况说明(shuōmíng)。但同年8月,法院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属于“借新还旧”为由驳回(bóhuí)了再审申请。

2023年12月,何某、牛某向镇原县检察院(jiǎncháyuàn)申请监督。因该案较为复杂,该院遂请示庆阳市检察院,两级检察院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,围绕借款是否属于“借新还旧”、保证人(rén)是否知情(zhīqíng)等争议焦点开展全面(quánmiàn)调查核实。

随后,办案检察官走访信用社(xìnyòngshè)并调取(diàoqǔ)了借款的审批和发放资料。经比对,检察官发现,信用社出具的贷款调查报告(diàochábàogào)中明确记载梁某借款的用途为“借新还旧”,但在何某、牛某(niúmǒu)签字的贷款发放通知单、同意(tóngyì)保证承诺书上,借款用途却是“养羊”。经询问,信用社工作人员承认,梁某在旧贷到期后无力(wúlì)偿还,他们(tāmen)便与梁某商议借新贷来偿还旧贷。而在办理贷款过程中,无论是梁某还是工作人员均未将实情告知何某和牛某。

2023年12月,镇原县检察院(jiǎncháyuàn)向该县法院发出再审(zàishěn)检察建议,建议对本案再审。2024年3月,法院以何某(mǒu)、牛某与梁某关系特殊,应对其经济状况及(jí)借款用途有所了解,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不知情为由,不予采纳再审检察建议。

办案(bànàn)检察官再次梳理分析该案事实证据及法院不予采纳的意见后认为(wèi),检察机关调查核实(diàocháhéshí)的证据已经(yǐjīng)足以证明案涉借款为“借新还旧”且保证人不知情,法院的推测性结论并无证据能够印证,不能推翻新证据,法院否定监督意见的理由并不充分,处理结果错误。

2024年(nián)5月,庆阳市检察院决定对本案跟进监督向庆阳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。同年6月,庆阳市中级法院指令镇原县(zhènyuánxiàn)法院再审。同年12月,镇原县法院以同样的(de)理由驳回抗诉,维持原判。今年1月,在庆阳市检察院帮助下,何某(mǒu)、牛(niú)某向庆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。庆阳市中级法院审理(shěnlǐ)后,认为保证人何(rénhé)某、牛某虽与梁某存在熟人、亲属关系,但(dàn)不能据此推断其知道“借新还旧”。3月18日,庆阳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,支持何某、牛某上诉请求,免除了二人的连带保证责任。

(检察日报 南茂林(màolín) 刘芳 巩文鹏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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